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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二十五章 合法的霸王条约(1 / 1)

作为一个圈里极为知名,甚至上了春晚的漫画作者,夏达在漫画圈里的知名度无疑是顶尖的那种,夏天岛也一直把她当成招牌,每当旗下有新作者、甚至是其他大神作者疑惑签约合同的内容时,夏天岛就能理直气壮地回复“夏达都是签这样的约,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”?

知名度高、娃娃脸、气质娴静,夏达无疑符合许多人心里的漫画偶像,就像漫画文作者维权更难,签订的合约简直就是卖身契,但人微言轻,不签不行!

……

这样说有些空,随便举两个关于合约的例子吧!

比如说,夏天岛与某些公司签合约时,夏天岛工作室还让夏达签一份补充协约:如果我方违约,作者要负责赔偿数千万!

何其可笑!

所有的版权都归属夏天岛,所有的操作都由夏天岛控制,作者没有一点对自己作者的拥有权、控制权,这样的情况下,夏天岛违约,反而要让作者赔偿数千万?!

如此牛b的合约,是哪个牛人想出来的?!

再比如说,在夏天岛《作者确认函》里的第2项规定里,作者除了拥有自己作品的“署名权、保持作品完整权”这两个权利以外,“其他全部著作权都归夏天岛”!

在这个合约里,很“通情达理”地详细解释了一下:“且该作品的财产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展览权、广播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改编权、翻译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和分发许可权等,均属于夏天岛,夏天岛有权利自行处理该作品,不需另行经过作者同意或签字!”

而在第3项规定里,就更让人说不出话了:“作者确认第三方作品进行的任何合作、商业活动过程站只要向作者支付“千字多少钱”的稿费,那这作品的全部版权,就都归属于网站,类似于网站在一堆假古董里淘真货,是双方自愿的合约。

但夏天岛明显不是这样,颇有点类似于娱乐圈“你接受潜规则不一定成名,但你想进这一行赚钱,就一定要接受潜规则”的意思,一个弱小的作者面对这样的条约时,有什么反抗的余地?

如果不签,即使新作品之前与平台谈妥,夏天岛也不会允许其上线连载,无法连载就意味着没有收入,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……

有人可能会问:这样的霸王条款,不是违反法律吗?

违反法律的话,不就是无效的吗?

且不说强权面对弱势群体时,会不会讲道理,就说这份《作者确认函》,经过律师的确认,除了第七条限制作者言行的条款,存在对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,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。

也就是说,虽然这份条款让作者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,但它……仍旧是合法的!

就像杨永信一样,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,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残人性,但他……仍旧是合法的!

合法!

在夏天岛的作者确认函上,所有能够给作者带来收入的著作财产权,都转让给了夏天岛,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权。不仅如此,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业活动,夏天岛都“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”。

在这样的条款之下,夏天岛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画版权,也正是因为这些知名版权,其估值才能达到5个亿之多!

更让林牧愤怒的,是连自己,都成了对方的敛财工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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